怎樣構成「不合理解僱」?
根據《僱傭條例》第32K條,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之五個合理理由為有關:
(a) 僱員的行為;
(b) 僱員在履行其職務時的能力或資格;
(c) 裁員或其他真確的業務運作需要;
(d) 法例規定;或
(e) 其他重要原因。
若僱員於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中受僱不少於二十四個月,而其僱主並非基於上述其中一個有效理由而將他 / 她解僱,此舉便會構成不合理解僱。
關於上述 (a) 項,有很多僱員行為不當之例子可被認為是解僱之合理理由,其中包括:經常遲到、於辦工時間醉酒及披露公司機密資料等,在問答一提及的即時解僱理由亦包括在內。
其實公司要搵藉口炒你
佢賠足根本就無say
裁員已經係萬能k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