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足勞工法例唔係啦,合理理由係必須,所以大公司有HR部門,好怕煩,要郁一個人,通常要跟足程序,一係屈條友performance 唔好,出warning letter,或者出PIP,再過幾個月再雞
至於如果用遣散黎炒,公司短期唔可以請返同一個位,大公司啲職位好死,HR唔會肯隨便改,所以好少會用遣散黎炒
不過細公司,無HR部門就另計,呢啲不嬲無枉管,俾人炒嗰個,收足錢都廢事嘈啦,首先勞工處係紙老虎,要去瑩工處排,分分鐘你已經轉咗幾份工啦,其次自己搵律師告又係浪費金錢,俾你告到都cover唔返律師費
所以係法例上黎講,賠足一個月就炒得係唔正確,但實際執行上,叫條友即走賠一個月就算係好常見,你當呢啲叫mutual consent 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