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有效科技措施 (2) 就本條及第273A至273H條而言,凡某科技措施已就某版權作品而應用,而任何第(1)(a)、(b)或(c)款所提述的人是通過以下途徑控制該作品的使用,則該措施稱為有效科技措施 —— (a)在正常運作過程中達致擬對該作品作出的保護的存取控制或保護程序(包括加密保護、擾碼及對該作品作出的任何其他改變);或 (b)在正常運作過程中達致擬對該作品作出的保護的控制複製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