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D.第273A條的例外情況 (1)在以下情況下,第273A條不適用於某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作為 —— (a)該措施已就某電腦程式而應用; (b)該作為是為識別或分析該電腦程式的特定元素而作出的,而該等元素並非作出該作為的人可隨時得知的; (c)作出該作為的唯一目的,是達致該電腦程式或另一電腦程式與某獨立編寫的電腦程式能夠互相兼容操作; (d)與作出該作為有關的電腦程式的複製品並非侵犯版權複製品;而且 (e)(b)段所提述的識別或分析的作為不構成侵犯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