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58章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6.法庭將予考慮的事項
(1)法庭在決定某合約或其中部分在立約時的情況下是否屬不合情理時,可考慮(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
(a)消費者與另一方之間議價地位的相對實力;
(b)是否由於另一方所作出的行為,以致消費者須遵守一些條件,而那些條件對於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而言,按理並非必要;
(c)消費者是否能夠明白與提供貨品或服務或可能提供貨品或服務有關的任何文件;
(d)有關提供貨品或服務或可能提供貨品或服務方面,另一方或代表另一方行事的人,有否對消費者或代表消費者行事的人施加不當的影響或壓力,或運用任何不公平的手法;及
(e)消費者可向另一方以外的人獲得相同或同等貨品或服務的情況及所需付的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