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刊物罪行」條例只有6個月檢控時效,《立場》和《蘋果》已過期不能以此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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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11:42:09
67變咗愛國行動,值得表揚
2021-12-30 11:43:17
以後加控係以後嘅事,現在已屬非法拘捕,必須立即釋放。
2021-12-30 11:45:25
Push
2021-12-30 11:47:42
2021-12-30 11:48:30
G遲但樓主已犯國安法
2021-12-30 11:49:04
而家搜查手令正正就係要查過去6個月內立場管理層有無任何'串謀協議',唔係查6個月之前

我做個比喻,假設放炸彈罪行時效係6個月,然後有個炸彈犯係過去12個月,9個月,7個月之前都有放炸彈。固然,呢三個罪行係無得告。但係,差佬基於炸彈犯過去行為,有理由懷疑未來會再放炸彈,所以向法庭攞手令,查條友屋企有無證據證明未來會想再放。如果有,bingo,告得。

所以樓主你個focus根本完全搞錯咗
2021-12-30 11:51:54
法律其實係強者控制弱者嘅工具, 你有權有勢嘅話, 一樣可以訂立法律迫人去守
2021-12-30 11:53:33
咩係無用,我諗無人清楚得過羅冠聰一早走咗佬,fing 緊你地筆錢
2021-12-30 11:55:25
2021-12-30 11:55:50
你係講緊「未來」串謀,辭職之後就應該一刀兩斷,如果仍然暗中藕斷絲連係自己攞嚟衰。
2021-12-30 11:56:25
五毛死開
2021-12-30 12:00:34
exactly,既然係未來,又何來time bar?

6個月之前,立場有8位董事,辭咗6個,但過6個係咪一定對立場無影響力?

再者,辭職之後,係咪一定要透過立場再發布刊物? 會唔會有協議係其他途徑繼續發布?

所以樓主你提出嘅觀點雖然係難得;但係對家要拆解你嘅論點,完全係輕而易舉,講法律真係好難同佢哋鬥
2021-12-30 12:01:07
一講唔贏又屈五毛
2021-12-30 12:01:10
2021-12-30 12:11:45
道理講唔通就屈羅冠聰,即刻露哂底。收皮喇五毛卧底分化L!
2021-12-30 12:16:47
你只係假設而已。最簡單回應:蘋果已於6月24日停刊,多名高層亦已經還押,絕無可能在這6個月內繼續「串謀」煽動。所以向蘋果加控此罪跟本係On Q
2021-12-30 12:17:28
「辭職」本身已經係有好明顯意圖去終結關係;如果係講指「未來」的串謀,因為無野發生過,舉證方面要要提出的證據理應更全面先入到罪
2021-12-30 12:18:36
set晒密碼 要破解都要時間
2021-12-30 12:19:08
龍門呢d野
2021-12-30 12:24:43
羅冠聰除左識嗌攬炒,佢有咩做過既野有邊件唔係五毛先做

上面唔理你係覺得你天真得可憐你既公義救咗邊個呀? 羅冠聰一下就賣曬隊友走人
2021-12-30 12:26:19
冇事。我呢條po係跟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2款b項所賦予嘅括免條款而發出嘅,如下:


2)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 ——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修訂)

b)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
2021-12-30 12:26:40
其實樓主係咪搞錯咗時效
時效6個月,唔係以個辭職日 硬生生計
都冇人講話係用佢董唔董事,嚟區分時間線

佢個龍門只係講緊一個人,呢6個月內,
有冇意圖發佈一啲有煽動性嘅文字或刊物
就算佢一早唔係董事,都冇關係
2021-12-30 12:28:02
你再次證明叫你五毛死開完全正確
2021-12-30 12:28:33
多謝提醒,立法會開會就立修訂,即日三讀通過,同極權玩法律,閣下瞓醒未
2021-12-30 12:30:19
再次證明你講唔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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