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為由拘捕《立場新聞》七名高層,而日前亦以同一理由加控黎智英與《蘋果》六高層。
第9條《煽動意圖》定義何謂「煽動」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00!en-zh-Hant-HK?xpid=ID_1438402821397_002&INDEX_CS=N
第10條《煽動刊物罪行》:第一次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00!en-zh-Hant-HK?xpid=ID_1438402821413_002&INDEX_CS=N
但係但係,警方忽略了以下重要相關條例
第11條《法律程序》
(1)就第10條所訂罪行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00!en-zh-Hant-HK?xpid=ID_1438402821428_002&INDEX_CS=N
換言之,這條港英陳年惡法只有6個月Statute of Limitations有效檢控期,過期無效。
翻查資料,《立場》6名董事早於今年6月27日已辭職,於12月29日被捕剛好滿了《煽動刊物罪行》條例的6個月有效檢控期,在普通法框架下應該告佢地唔入。
同一道理,《蘋果》自6月24日開始停刊至今已經6個月有多,亦已逃過《煽動刊物罪行》的有效檢控期。
因此,跟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法律程序》,警方必須立即釋放《立場》董事及撤銷向黎智英和《蘋果》高層的相關指控。
請問「香港大律師公會」以上法律解讀是否正確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