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思廣益】“法庭不應採立香港警方為誠實可靠證人”聯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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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22:09:32
TOO LONG但請READ
大家都知,警察近來濫捕好撚嚴重,不論係濫捕街坊,所謂高科技雷射槍,定係其他林林總總既生豬肉。而不論任何CASE,包括埋被屈暴動既被捕手足,我相信大家係佢地被捕之後都好想幫手,但感到好無力,唔知做到咩。所以除左捐錢之外,我諗到E個行動,雖然唔知幫唔幫到手,會唔會為佢地帶來一線生機,但起碼值得一試。

以下係我是但砌既一份DRAFT,歡迎各位出力建議,作出任何修改,或者將成件事騎劫黎做(PM出句聲就可以,本人無任何相關活動經驗)。
而為左認受性問題,我建議用實名署名(但完全唔好俾身份證,聯絡同地址 - 之前地鐵車長得幾百人都實名聯署,如果E個聯署有幾十萬人簽應該唔洗太擔心身份曝光問題)。
而E類大型實名聯署行動,單靠個人的確好難搞得成,所以唔知有無團體或黨派會有興趣合作或者肯幫手,如果E度大迥響的話,會正式詢問佢地(特別係星火同盟同公民黨,始終E方面專業),如果無咩人認同就算鳩數啦。

聯署見以下:
“法庭不應採立香港警方為誠實可靠證人”
聯署行動


致DOJ、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各法庭法官及各界人士:

有鑑於近日香港警方多番出現濫捕,濫權等情況,而警方違反警察通例、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及國際法的個案亦數之不絕(例子見附表-暫無附表,請各位補完),香港警方明顯不是中立、誠實及可靠,因此法庭實不應採立香港警方為誠實可靠證人。

此外,一個組織/機構,及其下成員的可信性,很大程度視乎對於其的監管。而對於香港警方的監管,則只有一個所謂的監警會,而它的作用則可見以下: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自2009年6月成立以來,每年均收到數千宗投訴警員的個案。有報道指,當中只有約3%至4%個案獲證明屬實。懲處方面,9年來只有1名警員被刑事檢控,大部分警員只接受警告或訓諭。濫用武力指控方面,由2011/12至2017/18年度,有逾2000項投訴警察毆打的指控,當中僅2項獲證明屬實,成功率得0.09%
在現行制度下,所有投訴警察的個案會先交直屬警務處的「投訴警察課」跟進,之後得到調查結果後,轉交給監警會覆核及作出懲罰。據監警會的數據顯示,警方對於行使警權的理由的質詢,警方接受率9個年度中有4個是0%,包括2009/10、2011/12、2013/14及2017/18年度。其餘年度大多只得10%。而有關遵守警規的質疑,過去2個年度的接受率分別只得18%及19%,數據反映警方普遍不接納監警會的意見。」
因此作為一個合理人(香港市民),皆會覺得香港警方並不俱有可信性。

亦在此友善提醒各法官,上級法院曾經在不同案例中反覆提醒下級法官,警務人員作為一種證人的類別,法院不應先入為主地就認定他們必然比較可靠(Lee Fuk Hing v HKSAR(2004) 7 HKCFAR 600;HKSAR v Leung Ka Yin CACC 225/199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海富CACC 289/2014)。另外,在香港刑事訴訟案件中,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向法庭證明被告經已觸犯有關法例,如法庭認為其中一項犯案要素仍存有合理疑點,被告便可脫罪。

此聯署明確反映公眾對香港警方的不信任,以及反映法庭實不應採立警方為誠實可靠證人。假如司法完全依靠香港警方的片面之詞,香港的司法獨立將名存實亡。

聯署人:
2019-08-07 22:13:25
push
2019-08-07 22:14:53
2019-08-07 22:20:14
push
2019-08-07 22:21:05
留名待簽
2019-08-07 22:22:45
其實一直都唔覺得黑警係誠實證人嚟架啦.
佢每破一件案, 佢都係有利益. 可以升官發財.
真係諗唔明點會係誠實證人
2019-08-07 22:23:48
2019-08-07 22:30:13
沉得好快,覺得值得一試的話請幫推,多謝。
2019-08-07 22:32:39
2019-08-07 22:32:53
必須廣傳:
Copy & Share
為免有更多人被誤導,必須以正視聽

laser有分強度
玩貓用 1-5mW、
觀星用20-50mW,
2015年蘋果果支5000mW。
引述
有部份"香港市民"引用蘋果日報2015年5月16日的A1頭條「高危激光筆 1秒射盲眼」企圖合理化今日浸大學生會會長被拘捕時警方所用的罪名,為免有更多人被誤導,必須以正視聽:
報道所講會1秒射盲眼的激光筆功率高達5000毫瓦,浸大學生會會長購買的觀星筆功率只有20毫瓦,而當日另一篇報道指超過100毫瓦的激光筆才可影響視力,所以20毫瓦的激光筆根本不足以射盲眼睛,警方使用「藏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他根本是白色恐怖,警方根本不用擔心該名浸大學生會會長使用觀星筆攻擊警察,因為觀星筆難以對警察造成實際的身體傷害
四年前嘅嘢, 如果依家仲買到係咪代表政府冇做嘢?
定係大家不嬲都用明朝嘅劍斬清朝嘅官
2019-08-07 22:38:40
2019-08-07 22:40:01
支持!
2019-08-07 22:40:11
多謝各位幫推
2019-08-07 22:42:03
PUSH
2019-08-07 22:42:34
妨礙司法公正?
2019-08-07 22:42:42
完全贊成!香港警察,周身賤格
2019-08-07 22:42:58
2019-08-07 22:43:58
2019-08-07 22:45:05
Push
2019-08-07 22:50:07
呢個要推
2019-08-07 22:50:26
祝你上到熱門
2019-08-07 22:52:45
妨礙司法公正具體表現在任何一種下列的行為:
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
提出虛假的指控
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
刻意協助他人逃避追捕
恐嚇、脅迫或騷擾證人
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
捏造、藏匿或毀滅證據
不當地中止檢控
使原來可能得以提出檢控的法定程序受挫

我只係用聯署行動將香港市民意見表達,睇唔出做左上述行為。
如有理據請提出,認真非罵戰,真心唔識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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