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 LONG但請READ
大家都知,警察近來濫捕好撚嚴重,不論係濫捕街坊,所謂高科技雷射槍,定係其他林林總總既生豬肉。而不論任何CASE,包括埋被屈暴動既被捕手足,我相信大家係佢地被捕之後都好想幫手,但感到好無力,唔知做到咩。所以除左捐錢之外,我諗到E個行動,雖然唔知幫唔幫到手,會唔會為佢地帶來一線生機,但起碼值得一試。
以下係我是但砌既一份DRAFT,歡迎各位出力建議,作出任何修改,或者將成件事騎劫黎做(PM出句聲就可以,本人無任何相關活動經驗)。
而為左認受性問題,我建議用實名署名(但完全唔好俾身份證,聯絡同地址 - 之前地鐵車長得幾百人都實名聯署,如果E個聯署有幾十萬人簽應該唔洗太擔心身份曝光問題)。
而E類大型實名聯署行動,單靠個人的確好難搞得成,所以唔知有無團體或黨派會有興趣合作或者肯幫手,如果E度大迥響的話,會正式詢問佢地(特別係星火同盟同公民黨,始終E方面專業),如果無咩人認同就算鳩數啦。
聯署見以下:
“法庭不應採立香港警方為誠實可靠證人”
聯署行動
致DOJ、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各法庭法官及各界人士:
有鑑於近日香港警方多番出現濫捕,濫權等情況,而警方違反警察通例、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及國際法的個案亦數之不絕(例子見附表-暫無附表,請各位補完),香港警方明顯不是中立、誠實及可靠,因此法庭實不應採立香港警方為誠實可靠證人。
此外,一個組織/機構,及其下成員的可信性,很大程度視乎對於其的監管。而對於香港警方的監管,則只有一個所謂的監警會,而它的作用則可見以下: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自2009年6月成立以來,每年均收到數千宗投訴警員的個案。有報道指,當中只有約3%至4%個案獲證明屬實。懲處方面,9年來只有1名警員被刑事檢控,大部分警員只接受警告或訓諭。濫用武力指控方面,由2011/12至2017/18年度,有逾2000項投訴警察毆打的指控,當中僅2項獲證明屬實,成功率得0.09%。
在現行制度下,所有投訴警察的個案會先交直屬警務處的「投訴警察課」跟進,之後得到調查結果後,轉交給監警會覆核及作出懲罰。據監警會的數據顯示,警方對於行使警權的理由的質詢,警方接受率9個年度中有4個是0%,包括2009/10、2011/12、2013/14及2017/18年度。其餘年度大多只得10%。而有關遵守警規的質疑,過去2個年度的接受率分別只得18%及19%,數據反映警方普遍不接納監警會的意見。」
因此作為一個合理人(香港市民),皆會覺得香港警方並不俱有可信性。
亦在此友善提醒各法官,上級法院曾經在不同案例中反覆提醒下級法官,警務人員作為一種證人的類別,法院不應先入為主地就認定他們必然比較可靠(Lee Fuk Hing v HKSAR(2004) 7 HKCFAR 600;HKSAR v Leung Ka Yin CACC 225/199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海富CACC 289/2014)。另外,在香港刑事訴訟案件中,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向法庭證明被告經已觸犯有關法例,如法庭認為其中一項犯案要素仍存有合理疑點,被告便可脫罪。
此聯署明確反映公眾對香港警方的不信任,以及反映法庭實不應採立警方為誠實可靠證人。假如司法完全依靠香港警方的片面之詞,香港的司法獨立將名存實亡。
聯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