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愛詩 (2000): 如果警方不發出反對通知,遊行便可進行,顯而易見,法例並無規定遊行必須得到警方批准。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席上
動議辯論《公安條例》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致辭全文 (節錄)
//
3. 最普遍的誤解,是公眾遊行必須得到警方批准。我希望所有議員現在明白,事實並非如此。《公安條例》只是就大部分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訂立了一項通知警方的規定。
4. 警務處處長在接到舉行公眾遊行的意向通知後,除非反對舉行遊行,否則必須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如果處長在指定期限內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也沒有發出反對遊行的通知,他便會被當作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5. 換言之,如果警方不發出反對通知,遊行便可進行,顯而易見,法例並無規定遊行必須得到警方批准。
//
https://www.doj.gov.hk/chi/archive/doc/201200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