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解決香港土地供應的「終極方案」
作者:伍華強(規劃署前助理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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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新市鎮內,對於農地的處理,政府的政策是非常清晰的,也是非常一貫的(very consistent),就是以「官地收回條例」收回發展,對原業主以農地價格作出賠償 (現金; Letter A (A類換地權益書);Letter B等制度,可在網上查到)。在發展藍圖裏面的農地是完完全全的收回,以作土地平整,興建基建等,土地整理工程完成後,土地就依據規劃藍圖上規劃好的用途配置或出售。
10. 跟據「官地收回條例」,港督會同行政局 (簡稱ExCo) 決定強制收回土地就會被視為為了「公眾利益」;而條例亦容許收回的土地,可再被拍賣或以私人合約再批租 。或許有人會問,收回私人土地,經處理後 (一些) 土地又拍賣作私人發展,莫非英國人不尊重私有産權? 莫非港英政府不知收回私人農地用作發展所牽涉的業權問題嗎? 答案當然是: 非也! 政府當年的考慮,應該是若發展留給原農地業主,時間性會變得非常不確定,由於適時及全面落實規劃藍圖是回應社會需要,牽涉重大公衆利益,因此Programming及Integrity of Plan 應比農地業權更重要,做法跟英國發展新市鎮時的做法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