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睇平機會案例啦
https://www.eoc.org.hk/zh-hk/enquiries-and-complaints/conciliated-cases/sex-discrimination-ordinance
基於殘疾的解僱及裁員
投訴人由90年代中期起在答辯幼稚園任教師。她於2002年1月患上抑鬱症,放病假至該月底。她放完病假後,其主診精神科醫生為她簽發醫生證明書,證實她已復原,可以恢復教職。於2002年6月,答辯幼稚園通知投訴人,由於裁員,她於2002/03年度不會獲續約。投訴人相信是由於她的殘疾而成為裁員對象。
記錄冊編號:DDO/2/February/2003
《殘疾歧視條例》第11條
投訴人由90年代中期起在答辯幼稚園任教師。她於2002年1月患上抑鬱症,放病假至該月底。她放完病假後,其主診精神科醫生為她簽發醫生證明書,證實她已復原,可以恢復教職。於2002年6月,答辯幼稚園通知投訴人,由於裁員,她於2002/03年度不會獲續約。投訴人相信是由於她的殘疾而成為裁員對象。
答辯幼稚園提供資料支持所聲稱的裁員是必需的。至於選擇裁員對象的準則,答辯幼稚園不否認是因投訴人健康欠佳,但也考慮到投訴人的工作表現和學歷。答辯幼稚園又辯稱,其決定是出於真誠的。答辯幼稚園認為,情緒穩定是幼稚園教師的固有工作要求,但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投訴人的表現受到影響。雖然投訴人在其精神科醫生發出醫生證明書後仍有舊病復發,但答辯幼稚園在她復發後沒有要求她提交新的醫生證明書。
個案進行調停,並於2003年2月結束,答辯幼稚園願意就裁員所引起的誤會和令投訴人不快作口頭道歉。答辯幼稚園承諾日後若有合適的空缺,會公平地考慮投訴人的申請。
備註:
裁員必須以公平和劃一的處理方式進行。在裁員時按劃一準則選擇被裁對象並作出解釋是很重要的。若只是以裁員為解僱員工的理由,可能不足以作為歧視指稱的抗辯理據。
因懷孕不獲續約
投訴人經由承辦商(直接僱主)聘用到一間銀行(主事人)服務,任職合約行政助理,每六個月續約一次。投訴人於她第二份合約完結前遞交懷孕通知書,獲續約半年。但在第三份合約屆滿,她即將開始放產假前,投訴人的直接僱主通知她,主事人已決定不再續約。投訴人進一步得知主事人需要找人在她放產假時替補位置,如果和她續約,主事人便會出現一個職位同時聘用了兩個人的情況。
《性別歧視條例》第8及13條
投訴人經由承辦商(直接僱主)聘用到一間銀行(主事人)服務,任職合約行政助理,每六個月續約一次。投訴人於她第二份合約完結前遞交懷孕通知書,獲續約半年。但在第三份合約屆滿,她即將開始放產假前,投訴人的直接僱主通知她,主事人已決定不再續約。投訴人進一步得知主事人需要找人在她放產假時替補位置,如果和她續約,主事人便會出現一個職位同時聘用了兩個人的情況。
投訴人向平機會提出投訴,指主事人對她作出懷孕歧視。個案透過提早調停快速處理得以解決,主事人同意向投訴人支付相等於九個月薪金的賠償。
備註:
《性別歧視條例》規定,主事人基於合約員工懷孕而終止其合約即屬違法。
因懷孕不獲續約
投訴人在某安老院(答辯機構)任職保健助理超過兩年,8月時口頭通知僱主自己已懷有身孕。接着的2月,投訴人收到不獲續約通知。僱主解釋不續約是由於投訴人過去的表現有問題,加上投訴人較早時曾表示要照顧孩子不想續約。投訴人認為不續約的原因是她懷孕,她也反駁僱主提出的原因。投訴人指稱僱主曾經表示,投訴人懷孕期間繼續工作會對投訴人構成危險。投訴人也否認她曾表示不想續約。
《性別歧視條例》第8條
投訴人在某安老院(答辯機構)任職保健助理超過兩年,8月時口頭通知僱主自己已懷有身孕。接着的2月,投訴人收到不獲續約通知。僱主解釋不續約是由於投訴人過去的表現有問題,加上投訴人較早時曾表示要照顧孩子不想續約。投訴人認為不續約的原因是她懷孕,她也反駁僱主提出的原因。投訴人指稱僱主曾經表示,投訴人懷孕期間繼續工作會對投訴人構成危險。投訴人也否認她曾表示不想續約。
投訴人向平機會投訴答辯機構懷孕歧視。雙方嘗試快速調停失敗,平機會於是對個案進行調查。經調查後,由於雙方對事實有爭議,平機會建議透過調停方式解決。僱主同意向投訴人支付相等於1.5個月薪金賠償後,雙方最終和解。
備註: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僱主基於員工懷孕而把她解僱或令她蒙受不利,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