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佛教定義下的「業」是指人類乃至其他生靈的種種意志(思業/煩惱與思業相應則成意業),以及由此策動的所有言語(語業)和行動(身業)。佛教認為我們過去造下的業是構成今後生命基本面的要素,當中以兩組十項性質較明顯的身語意業(十善/十惡業道)對我們的影響最為顯著,其他相對瑣碎的雜業因為影響較小就不那麼受重視,而業的效應(業果/業報)則是從以下兩個面向展開:
能動面向的效應主要是業對本人的性格特質、行為傾向造成的影響,例如殺害生命的行為可能令人性情漸漸變得殘酷而暴戾,不斷重複殺生的人更是習慣成自然,遇事時更傾向於採取類似行動應對(造作等流果),長遠令自己越來越難從此心理慣性(習氣)中抽身,形成能橫跨去來現世的惡性循環;
反動面向的效應主要是業對本人的身心覺受、境況遭遇造成的影響,再以殺生的例子述之:奪去他者生命的行為可能反饋本人程度不一的痛苦,輕則來世屢受病痛折磨乃至壽命短促(領受等流果),重則死後再生時獲得比人類下劣的生命形態(異熟果),亦即畜生、餓鬼、地獄三種惡道。
不少人眼見「好人沒有好報,壞人沒有惡報」而有「業果或是我作他受/他作我受?」的猜想,皆因他們未有準確掌握到因果法則的本質:佛教所謂的因果業報從來不是一套為任何特定意志服務的「賞善罰惡」機制,既不是某位造物主用以伸張正義的工具,亦不為回應世人對公道的渴求而存在,而純粹是關於個體意志與內在身心、外在境遇輾轉作用於彼此的一個自然定律。所謂「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過是指我們心中每個念頭、嘴裡每句說話、肢體每個舉動都會有所反饋於自身,正向行為引發良性效應而反之亦然,但這絕不代表我們心目中的「好/壞人」就必須在既定時間、既定地點遭逢我們預想中的既定事情作為行善/作惡後的「獎賞/懲罰」。
戲中大隻佬放生孫果、給他一擁抱後把人帶到山下自首,其意義在於不許敵意跟殺念植根自心,對外與孫果趨於解冤釋結甚至化敵為友,這些決定雖不會給本人的未來提供童話式幸福的保障,但起碼能為他免去一道招來禍患的力量之餘更添一道令生命安穩的力量;對孫果而言,大隻佬的一念之差為他帶來一契機重新思考今後該如何面對自己所為的後果,究竟是選擇像李鳳儀那樣不論何事皆回以善意抑或繼續以怨報怨。說到底,大隻佬不必為了讓孫果「償還業債」而白白放棄了斷惡因的機會,孫果亦毋須死於任何人之手來「予人公道」。因果業報之說只是點出每人在每個當下所作的每個抉擇也會影響各自未來,但始終無人需為維繫某套賞罰機制而命中注定如何如何。
另一邊廂,孫果選擇殺人自然跟他人的業力無關,但李鳳儀慘遭此禍就絕對是自己的宿業使然。各自的業在內外助緣的配合下感果,此業所感果報能助彼業感果,彼業所感果報又令再添業因,由此形成縱橫交錯的網狀因果關係。當中「某甲激怒駕駛中的某乙而令情緒失控的對方把路過的某丙撞死」之類可為常人觀測的因果自然未被否定,但佛教從來不會把它們跟業感層面的因果混為一談:某甲在有意無意間激怒某乙無疑只是他倆之間的瓜葛,某乙的情緒容易失控亦自有箇中原由,但眼下遭逢無妄之災的不為別人而正是某丙,如此「厄運」實乃本人往昔所造的惡業在無形間發揮作用。李鳳儀在戲中雖不得善終,但跟大隻佬的相遇依然令她在死前繼續選擇良善且勇敢面對,而當下的選擇就是他倆為未來所作的投資——知道因果並不為跟別人苦苦糾纏於過去的恩怨情仇,而是為著今後的安樂了斷惡因、種下善因。
最後,經常被提及的「共業」不過是指眾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場合基於共同意志而作出類似行為,將來就更有可能在同一時空領受相近果報。這種情況下產生的業力確有可能因為眾人的身語意趨於一致(彼此三業相應)而互相帶動增長,但在佛教的業觀下是絕不可能出現所謂「混合所有人的業後隨機分發果報」這種有違「自作自受」之因果法則的情況。當然,業的觀念本就通行於印度宗教而非佛教獨有,不同宗派的業觀各有差異,例如在耆那教的業觀下便有「業報或能被涉事人等攤分」這種佛教不以為然的說法,但像是上面所謂「六合彩攪珠式隨機受報」的業觀以我所知就應該較為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