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國公民
(d)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期間必須是緊接該人士根據此項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連續七年。
(e)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屬(d)項類別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中國人的近親屬;
定居在中國的;
有其他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