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書其實重有提到幾點
1. ETO,作為一個官方機構,真接參與統籌(同財政支援)
2. ETO成個行動係想係英國境內執行香港國安法,收集相關人士的資訊;而相信受僱兩人係清楚知道呢點的
3. 受僱人員唔單係闖入民居,係有幫ETO呢個官方機構收集目標人仕資料,跟蹤,騷攪,而闖入民居係為逹成行動目標的一部分,從而係英國執行香港的國安法
4. 受聘的兩個都唔係一般人,而係英國的執法人員,佢地可以存取到英國的機密資料
總括咁講,官方機構ETO直接出錢,請左兩個英國政府執法人員,係英國境內為香港政府收集情報,跟蹤,重爆格入人地屋企,從而係英國境內協助執行香港國安法
諗起都覺得好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