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的理由
除了上述的理由之外,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假如僱員有下列行為,僱主可以即時解僱僱員,且不需預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故意地不服從合法及合理的指令;
行為不當;
犯下詐騙或不誠實行為;或
習慣性地疏忽職守。
對於僱員不當或欺詐行為的例子,高等法院有案例可作為參考。於這個個案之中,一位公司經理將個人娛樂消費以公務開支申報,法庭裁定此不誠實行為足以令他被即時解僱。
不過,相對於上面的合理解僱,即時解僱是一種嚴重的紀律處分,一般只在僱員犯下了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又或是經過僱主多次警告後仍未能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你要證明到合理原因先可以唔比代通知金/期
就咁叫HR重新計過糧點會係嚴重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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