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告佢酷刑都得
仲有
122 猥褻侵犯
(1)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
(3)任何人如與或基於合理理由而相信他或她與另一人為已婚夫婦,則不會因第(2)款的規定而犯猥褻侵犯該另一人的罪行。 (由1991年第90號第7條代替)
(4)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但任何人只會在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方可因她無能力同意而被視為犯猥褻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罪行。 (由1997年第81號第59條修訂)
(由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由1991年第90號第7條修訂)
[比照 1956 c. 69 s. 14 U.K.]
118J.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
(1)任何男子與另一名男子非私下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2)原會為施行本條而被視為私下作出的作為,如在下述情況下作出,則不得視為私下作出 ——
(a)(由2014年第18號第6條廢除)
(b)在公眾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廁所或浴室內作出。
(3)在本條中,浴室 (bathhouse)指任何處所或任何處所的部分,而該處所或處所的部分是為需桑拿浴、淋浴、土耳其浴或其他類型沐浴的人的使用而設者。
(由1991年第90號第3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