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富戶政策』下,我們未有要求公屋租戶在住滿十年之前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作出申報。為優化現有機制,我們將要求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戶主及所有成員有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如拒絕申報,其公屋單位租約將會被終止。
此外,於申報表中,公屋租戶及所有成員須表明同意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一個月內)向房委會申報。所有名列在申報表上年滿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須簽署,以示知悉、同意並遵守在申報表上的條款。
租戶亦須授權房委會可向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如被核實虛報資料可遭刑事檢控。要求公屋租戶簽署申報及聲明能讓租戶更明確地意識到入住公屋的要求和責任,有助進一步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
發言人續稱:「此申報表即為上述有關打擊濫用公屋政策的申報表。新措施實施後,戶主及所有成員將於同一份申報表內申報持續居於單位、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上述新政策將在二○二三年十月一日實施。新的申報要求(即申報已持續居於單位,並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及有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將由二○二三年十月一日開始分批開始實施。一如既往,在公屋居住滿10年的住戶仍須每隔兩年在四月或十月按現行政策向房屋署作出申報。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305/24/P2023052400597.htm
其實現行政策,公屋租戶成員用白表買完居屋,用新居屋地址去除名,但個別邨辦誤解或其他原因而叫人收樓先,加上以前樓花期冇咁長,亦都冇咁多公屋戶用白表,每條邨間中幾單咪由得佢囉
不過政府而家陸續將呢類灰色地帶執返正,所以我建議做每個決定前,都睇清楚官方條文先,唔好信哂傳媒或個別「成功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