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係咪有人話自己搞音樂,想問d社爆料話而家個制作人買左人地個首歌話係自己作,香港多唔多人咁做
如果只係公演/廣播cover人地隻歌,唔需要簽野只需要事後由版權機構收版稅
如果要出碟而版權唔響你手,就要只持權人license,而且要credit番佢地(kpop常見)
一間唱片公司多數只係負責出版,佢未必會持有最終版權,每次出碟都多數要向好多唔同人license track嚟用,無論國內定海外
Cupid個case有d複雜(跟據Dispatch報導):
原作係三個音樂學生,由於無議價能力前題下被approach買斷,姐係佢放棄收版稅去換一筆過upfront
收購呢種操作係公司身分去居多;但係Attrakt同PD個關係令到佢似乎有第二種安排
本身Attrckt係大概經理人公司身分,佢有女團四人藝人合約響手但佢無自己製作
根據報導係out source製作俾PD (或佢公司The Givers),姐係兩者之間係要有某種合約
而我上面講「無人知佢地合約係點」就係講呢part,因為你唔可以純樸睇事後佢地有嗰9000美金交收去證明任何野;原本個合約情況大可以係由The Givers包辦晒製作cost,每次都開單俾Attrakt咁樣
當然琴日先出現個錄音係令件事清楚少少(假設錄音係真);條PD就算無「偷」,都起碼有詐騙成份
呢點係我最可疑;如果係詐騙,CEO係應該去報警等法庭處理,而唔係搞大件事,因為咁會損害女團商譽 = 損害佢自己公司利益
而且我上面提過,衣家再提:
根據報導,佢聲稱因為「周轉唔到9000美金」所以要PD嗰面找咗買權條數先?
呢一點係完全唔合理,轉權唔係賣貨,唔係一手交貨一手交錢擺低就走,要簽好多野同登記好多地方;佢嗰個moment如果真係幾皮野都拎唔到出嚟,最適當做法係借錢或者拖,總之一定用番Attrakt名義去買權
就算考慮埋個電話內容,都唔係100%完全反映到「俾PD詐騙」呢個scenario,總之都係嗰句,究竟佢地之間係簽咩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