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想問下勞工法:
我老豆係2000年入職A公司
當阿爸去到62歲個時(2011年),A公司同佢轉左份新合約
僱主係轉新合約個時已經比左之前年資既長期服務金,A公司都有用強積金戶口來對沖個長期服務金費用。
問題:阿爸今年退休,新合約累積到依家有大約11年左右年資(2011-2022)既長期服務金。
請問A公司仲可唔可以再去對沖,由佢62-65歲的MPF僱主供款呢? 但係阿爸已經係65歲時全數拎走MPF戶口既錢,應該無錢可以對沖!
A公司就係計算長期服務金比我阿爸時候,自行扣減該筆62-65歲的MPF僱主供款再出個尾數長期服務金比我阿爸!
禁做法係咪正常呢?
Thank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