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至2017年美華父親病逝,美華才發現父親在死前21天立了遺囑,將李鄭屋邨單位業權全贈予女阿娟,她與哥哥均無份。
遺囑在老伯死前21天才訂立,若果女兒早一步發現,並就遺囑的效力提出訴訟,單位未必會落入女保安手中。
不過,大律師陸偉雄指這個案的爭拗點已不再遺囑部份,因單位已完成遺囑承辦,單位已正式轉讓予女保安,因此老伯的女兒只可從兩方面爭取單位的業權。第一,她要證明自己是否曾出錢或部份資助購買該單位,如有證據曾出資買樓,便可根據衡平法原則而取得單位的相關業權;第二,女兒要證明老伯是她的生活依靠,便可以受養人身份從法律上分得單位的業權。
無論點, 支那女保安都無得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