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集會權利有何重要?
和平集會權利是民主社會基石。2005年終審法院在梁國雄及其他人訴香港特別行政區案(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中賦權警方以「公共秩序 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為由,禁止公眾集會違反《基本法》所保障的集會自由)解釋,和平集會權利與表達自由,同屬民主社會基石,有助社會穩定和發展。[3]「在民主社會,要解決衝突、緊張局面及問題,主要有賴公開對話和辯論,如此社會才可廣開言路,百花齊放。這兩種自由可以讓市民宣泄內心怨氣,以求糾正失誤。互相包容是多元文化社會的標記。有了這些自由,少數人的意見,即使不為他人所贊同,也有機會表達。遊行是表達意見的有效方法,亦是很普遍的現象」。[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