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好意思
想問下點分5.5同中型貨車
車輛使用的限制
(1)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或使用鄉村車輛,除非該車輛已獲發出有效許可證。
(2)任何人不得在違反鄉村車輛獲發出許可證的條件下,在道路上駕駛或使用鄉村車輛。
(3)任何人無署長書面允許,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或使用運載以下負載物的鄉村車輛 ——
(a)伸出車輛車頭、車尾或兩側的負載物;或
(b)高度超過該車輛的長度或寬度(兩者以較短者為準)的負載物。
(4)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或使用以下的鄉村車輛 ——
(a)屬司機操作的鄉村車輛而該車輛正運載乘客;或
(b)屬徒步控制的鄉村車輛而該車輛正運載任何人。
(5)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時間在道路上駕駛或使用鄉村車輛,除非該車輛的車頭及車尾均有亮燈。
(6)就第(5)款而言,“黑夜時間” (hours of darkness)指自日落後15分鐘起,至日出前15分鐘止的一段時間。
(7)任何年齡不足18歲的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或使用鄉村車輛。
(7A)任何人不得在限制車輛使用的道路上駕駛屬高爾夫球車的鄉村車輛,除非 —— (2000年第290號法律公告)
(a)該人持有駕駛執照(但不包括學習駕駛執照);或 (2000年第29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23號第55條)
(b)該人憑藉《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B)第37條而可在香港駕駛。 (1989年第24號法律公告)
(7B)就第(7A)款而言,“限制車輛使用的道路
” (restricted road)指附表3所指明的道路。 (1989年第24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290號法律公告)
(7C)(由2000年第290號法律公告廢除)
(8)任何人 ——
(a)違反本條的任何條文;或
(b)屬鄉村車輛的車主,就其車輛而容受或允許違反本條的任何條文,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