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由房委會首次將單位售予業主的轉讓契據(下稱「首次轉讓契據」)簽署日期起計 兩年內,業主須在無須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以不高於列於首次轉 讓契據的原來買價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人。
(b)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第三至第十年內,業主須在無須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 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人。
(c) 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十年後:
(i) 業主可在無須繳付補價的情況下,在居屋第二市場按業主自行議定的價格出
售單位予房委會提名的人。
(ii) 業主亦可在繳付補價後於公開市場出售或出租單位。
正確黎講
三年後可放居二市場
十年後可放自由市場(補地價)
根據依家居二溢價市場(當八至九折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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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補地價 賣比綠表或白居二係最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