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楚解釋點解台灣唔收陳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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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19:28:00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228594787181967&id=100000944336615

引發中國民眾不能收看NBA,以及香港民眾多日來抗爭的導火線,也就是疑似殺害女友的陳同佳,據說在勸說下,決定來台灣「自首」。不過,這件事情必須先釐清「自首」兩個字,我國刑法的「自首」不一定可以減刑,而且,陳同佳不是自首,是到案說明。自首,必須在犯罪事實還沒有被知道以前,就向警察機關報告自己是兇嫌,本案早就曝光,何來自首?所以自首可以減刑這件事,不妨先死心比較快。

但是,既然台灣與香港目前沒有司法互助協定,也就是說,陳同佳在出獄後,只要別到台灣來,其實台灣政府也無法繼續追查這件事,為什麼他要飛往台灣、到案說明、從事一個「被自首」的假動作?難道因為他自動發現自己良心不安,願意接受台灣的司法制裁嗎?

我不是他,沒辦法瞭解他的「良心」在想什麼。而且,在討論他的良心之前,我們必須先瞭解,這件事情表面上的爭議到底在哪裡?其實,表面的爭議就只有一個:

「一個香港人,在台灣殺害另一個香港人,究竟應該歸台灣還是香港的司法管轄?」

香港與台灣相同,原則上都是「屬地主義」,所以陳金城在巴拿馬貨輪上想要把高進殺死,如果船開到公海,他認為,只有巴拿馬警方可以抓他,但是巴拿馬總統跟他又有點交情,所以開槍殺人應該無所謂。照理來說,陳同佳在台灣「殺害」香港女友,如果是屬地主義,殺人事件發生在台灣,當然歸台灣政府管轄,不是嗎?原則上應該是。但是,屬地主義有一項規定,就是犯罪行為如果跨越兩個地方,那麼兩個地方就都有管轄權。例如陳同佳是預謀殺人,他在殺人的前置行為發生在香港,香港政府就有管轄權;可是,事情的結果發生在台灣,所以台灣政府也有管轄權。

那麼,台灣政府為什麼要拒絕陳同佳來台灣受審?當然不是因為愛,而是因為香港政府只願意讓他「被自首」,但不願意移交所有罪證。如此一來,當士林地檢署要偵辦的時候,只能憑案發當時的證據來判斷,可是關於陳同佳的犯罪動機、犯罪工具,以及是否有預謀犯罪的準備等等,都無法判斷,這樣要如何偵辦?而香港政府如果不願意與台灣進行司法互助,在台灣「罪疑唯輕」的刑法原則下,陳同佳大可主張過失致死,或是一時氣憤才會下手,台灣的司法機關將會陷入無法判斷的窘境,一旦如此,只能按照台灣政府已有的證據判斷,導致真相無法釐清。過去台灣政府一直要求香港政府將嫌犯移交,並且提供香港已經有的相關偵查罪證,但是香港政府已讀不回。已讀不回也就算了,我們願意把現有的搜查證據提供給香港政府做為定罪的依據,他們一樣置之不理。現在香港政府要求陳同佳被自首,但是不移交警方偵查的資料,要台灣司法機關怎麼處理?

陳同佳是台灣通緝犯,如果真要入境台灣,警方也只能依法逮捕歸案,所以法務部要拒絕逮捕通緝犯,很難說得過去。但是只給人、不給犯罪證據,等於是丟給台灣司法機關一個很大的難題。如果因為證據不夠而輕判,如何對受害人的家屬交代?陳同佳「被自首」,固然解決了香港政府的難題,但是對於台灣來說,加害者與受害者都是香港人,這人又潛逃回香港,我們原本就可以把罪證交給香港,但是香港卻沈默不要,而且不想審理,要把人交給台灣,拒絕司法互助,道理又何在?

陳同佳,目前只是嫌疑犯,並不確定他已經犯下殺人罪嫌。香港不願意給台灣證據,只要給人;台灣要給香港證據,他們又不收。未來的審理結果,該要由誰負責?受害人的真相,未來又要如何讓台灣的司法單位釐清?唯一能肯定的事情,就是我不會相信林鄭的善意,陳同佳來台灣,如果沒有香港政府在政治上的鼓勵與授意,要我相信他是因為良心發現,所以到案說明?我只能回答一個字:

喔。
2019-10-21 19:38:57
tui
2019-10-21 19:41:07
2019-10-21 19:43:28
係咪因爲司法互助代表香港承認台灣係國家
所以淋病唔肯互助
2019-10-21 19:44:04
2019-10-21 19:49:16
2019-10-21 20:08:54


那麼,台灣政府為什麼要拒絕陳同佳來台灣受審?當然不是因為愛,而是因為香港政府只願意讓他「被自首」,但不願意移交所有罪證。如此一來,當士林地檢署要偵辦的時候,只能憑案發當時的證據來判斷,可是關於陳同佳的犯罪動機、犯罪工具,以及是否有預謀犯罪的準備等等,都無法判斷,這樣要如何偵辦?而香港政府如果不願意與台灣進行司法互助,在台灣「罪疑唯輕」的刑法原則下,陳同佳大可主張過失致死,或是一時氣憤才會下手,台灣的司法機關將會陷入無法判斷的窘境,一旦如此,只能按照台灣政府已有的證據判斷,導致真相無法釐清。過去台灣政府一直要求香港政府將嫌犯移交,並且提供香港已經有的相關偵查罪證,但是香港政府已讀不回。已讀不回也就算了,我們願意把現有的搜查證據提供給香港政府做為定罪的依據,他們一樣置之不理。現在香港政府要求陳同佳被自首,但是不移交警方偵查的資料,要台灣司法機關怎麼處理?



雖然台灣殺人罪最高判死刑最低都要判10年
但只要案情合乎義憤殺人(例如捉姦在床後殺人)嘅話最高只係可以判七年...陳同佳聲稱係睇到段條女同人仆嘢嘅片再知自已帽咗先殺人..咁就算去到台灣隨時判得仲輕過香港同類型嘅嘅voluntary manslaughter坐得果幾年

如果港共堅持唔肯以正式法定途徑同台灣分享喺香港查到嘅證據..
陳同佳坐幾年就甩身..係班奶共嘅法盲傻鳩仲先喺度屌台灣唔肯接收陳同佳
2019-10-21 2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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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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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21:45:57
我們原本就可以把罪證交給香港,但是香港卻沈默不要,而且不想審理,要把人交給台灣,拒絕司法互助,道理又何在?


咁即係港共政府有晒台灣單案嘅資料,變相知道台灣有幾多料可以夠入陳同佳
2019-10-21 21:47:28
2019-10-21 21:51:26
呢個真係要推,解釋得好清楚
2019-10-21 21:52:10
2019-10-21 21:53:13
2019-10-21 21:53:32
2019-10-21 22:01:42
其實另一方面
現實 D 咁睇

陳同佳喺台灣殺咗香港人
你就咁乜鳩唔理交佢俾台灣
台灣咪要無啦啦養住條廢柴十幾年?
2019-10-21 22:13:15
啱,唔知點解之前其他文睇完都唔係好明
2019-10-21 22:22:49
簡單D講,查案都要資源
呢個係強國移民(強國朋友圈老屈佢係香港人)係台灣殺香港人
台灣查呢單案本身已對台灣沒有任何公眾利益
你支那香港唔比料不突止
重要扯台灣落水
採你有味
2019-10-21 23:44:25
義憤殺人當然係受剌激後立即行兇..過多一分鐘先郁手都唔得
但根據陳同佳嘅呈堂口供..佢係返香港前同條女因為執行李而起爭執
期間條女話佢知帽咗肚入面果個經手人唔係佢再俾條同其它人仆嘢嘅片佢睇後..
佢就嬲到即刻捉住條女個頭撞牆再從後箍頸箍到佢無反應為止..按照呢個案情佢係無預謀

不過大家都睇得出佢係成單案嘅安排一啲都唔似突發殺人
但所有有可能指證到佢係預謀殺人嘅人證同物證都係晒香港
而港共政府又堅持唔肯用正式渠道進行司法互助..就算陳同佳去到台灣都唔見得肯定入到殺人罪
2019-10-21 23:55:53
後日朝早喺壁屋門口問佢拎啊
2019-10-22 00:31:35
t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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