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18/FACC000022_2018_files/FACC000022_2018CS.htm
9. 該條文的文本包括「取用」一詞。此詞意指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腦的情況。該詞與使用自己的設備的情況,格格不相入。
14. 故本院認為,根據恰當的詮釋,當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而其中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該行為便不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
9. 該條文的文本包括「取用」一詞。此詞意指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腦的情況。該詞與使用自己的設備的情況,格格不相入。
14. 故本院認為,根據恰當的詮釋,當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而其中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該行為便不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
9. 該條文的文本包括「取用」一詞。此詞意指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腦的情況。該詞與使用自己的設備的情況,格格不相入。
14. 故本院認為,根據恰當的詮釋,當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而其中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該行為便不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