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大歡喜
2019-08-20 08:47:45
恐怖主義行為 (terrorist act) ——
(a)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而 ——
(i)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 —— (由2004年第21號第3條修訂)
(A)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 (由2004年第21號第3條修訂)
(F)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的;及 (由2004年第21號第3條修訂)
(ii)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 —— (由2004年第21號第3條修訂)
(A)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及 (由2012年第20號第3條修訂)
(B)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 (由2004年第21號第3條修訂)
(b)(如屬(a)(i)(D)、(E)或(F)段的情況)不包括在任何宣揚、抗議、持異見或工業行動的過程中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