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梁趙敏
2019-07-31 22:21:40
英國佬呢個定義、呢個判刑,合理好多!!
/1983年,英國已全面檢討其公安法,1986年通過的Public Order Act,重新界定暴動罪,提高集結人數的門檻,指明須為達至共同目的而行使或威脅行使暴力,而暴力程度達到令合理程度堅強的在場人士為自己的人身安全感到害怕,才屬暴動;而且訂明,只有為該共同目的,實際上行使非法暴力的人才屬犯暴動罪。至於集結人數門檻低、沒有共同目的、一起行使非法暴力的情况,只屬violent disorder罪;同樣,只有實際上行使非法暴力的人才屬犯此罪,最高刑罪入獄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