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武力(reasonable force),是以不超過對方對你使用的武力,必需是合符比例 (proportionate) 的合理回應 (reasonable response);警方使用警棍打沒有武器的示威者,是使用不對等武力,但通常會用以「高一級原則 (one-up principle)」達到控制對方作辯護理由。
而自衛,是防止受到傷害或被進一步受到傷害,且達到目的後,就必須停止。如果對方打了就停手,就不可以追打,因為這就會變成報復,是為了攻擊對方,不是為了保護自己,亦不屬合理武力。但如果對方仍然有襲擊意圖,例如衝前或作勢攻擊,是可以先發制人,不必等被打了才還手;當然,如有傷在身,會是比較容易作實質證據辯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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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你下次遇到呢D事 記得試下用你個方法
用返同等武力 打到佢趴低再制伏佢
差佬黎到同佢地講話佢打我先
睇下人地當你係101A定報復
你話我黑心 我一開始個問題就係想搞清楚個定義
等大家唔好以為還拖唔使負責任
如果我唔當你地係自己人我使講咁多野 特登入黎俾你地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