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希望有法律界朋友可以認證吓
例如提供案例 或者 警方將兩者檢控,但行使拘捕令的市民最終係撤銷控罪(例如: 集體毆鬥,反被控傷人19/39等)
重申點解咁強調要 插水 跌低就唔好起返身 大叫好痛呢
係要比充夠合理懷疑現場所有人
認為施暴者已經唔係普通襲擊(傷人40)最高監禁1年咁簡單
而係傷人19/39 最高監禁3年
而行使101公民拘捕令既前題係
疑犯觸犯可逮捕罪行
而可逮捕罪行係監禁刑期必須要大於1年,所以冒警、普通襲擊呢啲只係判監6個月-1年係唔足以行使公民拘捕令
而過份武力 案例分享:
https://billsiu.blogspot.com/2012/09/excessive-force.html
係呢個情況下打死人都只係判引致他人嚴重受傷(傷人17),當然唔係鼓勵大家有咁大力打咁大力。除左犯人係懲教之外,仲有大把求情理由,但作為普通市民既你,都係用「合適」既武力制服疑犯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