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撚錯人
2019-07-11 13:33:23
佢唔還拖梗係有原因,即使佢自衛還撃
都會係公眾地方打架,同劉馬車一樣
只要雙方都有郁手,檢控官唔會考慮邊方強弱
劉馬車畀三人圍毆,都屬公眾地方打架
警方證實接獲相關報案,事發於昨晚10時12分,姓劉(23歲)男子,在屏廈路65號一間茶餐廳內,據報因為目光問題,與另外三名分別姓李(19歲)、姓李(42歲)及姓金(42歲)男職員發生爭執,期間雙方互相以手腳施襲,事後4人同涉「在公眾地方打架」被捕;劉男面、手、腳受傷,被送往屯門醫院治理。元朗警區刑事調查隊已接手跟進。
《公安條例》第25條: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可被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九龍灣肥廢被捕> 案件列「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警方到場調查後,將遇襲受傷的麥及李送院治理,而涉嫌傷人的黃男被捕帶署,案件列「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交秀茂坪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我唔係主張畀人任打,被打要保護好頭部
打不還手,先有可能起訴暴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