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傳】想還手既你入一入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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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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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21:11:44
唔好意思,想阻你小小位po實用工具

[幫手傳出去]重開: 香港聲援 行動資訊懶人包
https://lih.kg/1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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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21:36:09
注意以上由非法律人士提供
1. 請確保有在場人士清楚錄停被襲擊既情況及你向佢發出既警告。
以保障自己,避免被警察話你犯咗在公眾地方打鬥(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2. 無受過專業訓練既市民應協同2至3名人士一同制服疑犯,以免受傷。

3. 普通襲擊罪(第40條)最高只可判處監禁1年,因此不能以101拘捕令作出拘捕。在法律上襲擊的定義很廣泛,門檻較低,就算揮拳但完全沒有觸碰到對方的身體,遇襲者僅受驚或沒受傷,都可構成普通襲擊罪。你可以向到場警員報案及要求報案簿編號。

4.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第39條)俗稱AOA/AOABH,可處監禁3年。較輕微的身體傷害包括有紅腫、壓痛或腫脹等。而嚴重的則有腦震盪和瘀傷。

5. 若果有傷口有流血,可以被控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第19條)或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第17條)。前者最高可處監禁三年後者可判終身監禁。

6. 公民拘捕權 俗稱101拘捕令,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2)條︰「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

對方懷疑觸犯的,必須是「可逮捕的罪行」— 這裡指的,是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內定義的罪行,也就是「可判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或者帶有觸犯這類罪行的企圖 (attempt)。(例如盜竊罪可判監10年,搶劫罪可判終身監禁,非禮罪可判監10年)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5)條,公民拘捕疑犯後,必須將疑犯(或連同相關檢取物品)盡快移交警察,由警察帶往法院提堂,或者由拘捕者「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快」帶往最近的裁判法院提堂。
2019-07-11 21:39:36
推俾大家見到
2019-07-11 22:41:20
我冇嘢講
2019-07-11 22:41:55
借個位唔該大家幫手推

(廣傳置頂)全力支持中聯辦旗下的三中商!書展齊齊做文青!
https://lihkg.com/thread/1307291/page/1
2019-07-11 22:53:22
講咗成日101
大埔都仲有人比廢老打完
再施施然咁走
2019-07-11 22:56:57
我無嘢講
2019-07-11 23:01:32
如果見到廢老打人 講完101
之後想捉住佢但比佢推/打
你還手打到佢仆街 會唔會又變左集體打鬥/被告?
2019-07-11 23:04:54

3. 普通襲擊罪(第40條)最高只可判處監禁1年,因此不能以101拘捕令作出拘捕。在法律上襲擊的定義很廣泛,門檻較低,就算揮拳但完全沒有觸碰到對方的身體,遇襲者僅受驚或沒受傷,都可構成普通襲擊罪。你可以向到場警員報案及要求報案簿編號。

2019-07-11 23:05:24
行使101 唔係叫你去隻揪
十個人圍埋去真係進行拘捕我就唔信件廢老仲敢郁手
依家佢地敢郁手就係知你得個圍字

同埋唔該爬下文
制服人不外乎推埋牆,禁低人
係到打爛仔交緊係集體毆鬥啦
2019-07-11 23:11:06
我1冇野講
2019-07-11 23:11:22
我冇野講
2019-07-11 23:13:11
純粹捉住佢推佢一邊等警犬黎 應該唔洗理咩101? 唔會犯法掛
2019-07-11 23:16:25
依家懷疑你犯咗傷人19/傷人39 (212 侵害人身罪第19條 或 39條) 最高刑罰係3年,所以依家行使101公民拘捕令(221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01條)
2019-07-11 23:17:40
睇吓新聞唔好咁天真同左膠


post多次
你唔係行使101 同做報案人
差佬黎到第一時間就送走個犯先 仲要問佢係咪受傷流血

爬文追post唔係咁難掛
2019-07-11 23:19:40
http://news.memehk.com/posts/13820

【公民拘捕權】一般人即使不具備警察身份,也有權在特定情況下行使拘捕的權力。《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2)條︰「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基層工人特意指出當中兩點,因為在法律下,如果公民行使拘捕權時,欠缺了上述兩大元素的任何一項,拘捕都會變成非法,甚至反而構成「非法禁錮」或者「襲擊」等罪行。

首先,拘捕者必須有「合理懷疑」對方犯了法,換言之,並不是單憑個人主觀判斷,而是要一般正常人的標準下都會在當下情境有如此懷疑,方具備拘捕的理據。

第二,對方懷疑觸犯的,必須是「可逮捕的罪行」— 這裡指的,是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內定義的罪行,也就是「可判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或者帶有觸犯這類罪行的企圖 (attempt)。又要強調「超過」,是因為如果某罪行的最高刑罰,剛剛好是12個月,其他市民仍不可以該人懷疑犯了這罪行,作為拘捕的理由。

所以,在一般發生打鬥襲擊的情景下,公民要行使「拘捕權」,就尤其要謹慎。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的最高刑罰,就是監禁一年,所以普通襲擊絕非「可逮捕的罪行」,市民不能說另一人涉嫌「普通襲擊」而要拘捕對方;只有當襲擊行為到達「造成身體傷害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ABH))」,最高刑罰提升至三年,公民才有行使拘捕權的理由。

當然,正如前述,「企圖」亦可作為拘捕的理據,所以如果市民合理地懷疑,對方的襲擊是企圖造成身體傷害的程度,而不是一般的襲擊,市民已可以行使拘捕權將其制服並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市民必須清楚,自己是基於對方企圖(或實際上已經有)襲擊「致身體傷害」,而不是單單因為「普通襲擊」而採取拘捕。

另外,根據普通法,一般人如果為了保護自己、他人或財產免受侵擾,亦有權採用程度相稱而非過份的武力,這本身可以成為抗辯襲擊指控的理由。

最後要留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5)條,公民拘捕疑犯後,必須將疑犯(或連同相關檢取物品)盡快移交警察,由警察帶往法院提堂,或者由拘捕者「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快」帶往最近的裁判法院提堂。
2019-07-11 23:20:11
認真有用
到時上到座 黑警想屈你打交都難入你意圖同動機
2019-07-11 23:21:00
所以起碼要一兩下真係受傷至得
2019-07-11 23:30:01
我冇野講
2019-07-11 23:31:47
重點係
唔一定係你比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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