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人都知,頭先個個都話冒警
但都冇人有膽上去拉啦
[member]pooplice[/member]
20-14 委任證
委任證是用作證明有關人員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獲任用為警務人
員。委任證會發給:
(a) 於警察學院(香港仔)結業前的新聘人員;
(b) 獲聘或獲委任為專家的人員;
(c) 重新受聘於警隊的人員;
(d) 獲升級、晉升或被降職的人員;
(e) 已報稱其姓名有變的人員;
(f) 由軍裝調往刑事職位或由刑事職位調往軍裝的人員,並須根據《程序
手冊》第20-14(4)(a)及(b)條有關拍攝委任證照片的指引而更換委任證
者;
(g) 原有委任證已告遺失或損毀的人員;以及
(h) 原有委任證已簽發超過5年的人員。
2. 只要擬進行的工作不妨礙人員妥為保管委任證,警務人員在任何時候均須隨
身攜帶委任證。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
分及出示委任證。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讓人易於辨認
其身分。
3. 便衣警務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進入警察樓宇時,均須出示委任證並掛在外
衣上,而在該等樓宇逗留期間,亦須一直掛上委任證。
4. 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
(a) 情況不容許;或
(b) 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及/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
(c) 要求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