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穿着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屬不合法
(1)
任何人穿着其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或穿着非常類似該種制服的衣服而刻意欺騙他人,可處罰款$1,000或監禁6個月:
但如獲得警務處處長的同意,演員在任何公眾娛樂節目中穿着任何制服或衣服,則不構成本條所訂罪行。 (由1950年第9號附表修訂)
(2)在本條中,制服 (uniform)指英國軍隊、政府飛行服務隊、香港警務處、香港輔助警察隊或根據香港任何現行成文法則的權限而組成的任何部隊的成員當值時不時穿着的正式服裝,而服裝 (apparel)包括各項裝備在內。 (由1992年第54號第19條修訂;由1997年第20號第25條修訂;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