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228章 第21-22條
21. 任何人穿着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屬不合法
(1) 任何人穿着其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或穿着非常類似該種制服的衣服而刻意欺騙他人,可處罰款$1,000或監禁6個月:
但如獲得警務處處長的同意,演員在任何公眾娛樂節目中穿着任何制服或衣服,則不構成本條所訂罪行。 (由1950年第9號附表修訂)
(2) 在本條中,制服(uniform)指英國軍隊、政府飛行服務隊、香港警務處、香港輔助警察隊或根據香港任何現行成文法則的權限而組成的任何部隊的成員當值時不時穿着的正式服裝,而服裝(apparel)包括各項裝備在內。 (由1992年第54號第19條修訂;由1997年第20號第25條修訂;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由1949年第11號第12條增補。由1969年第29號第2條修訂;由1970年第98號附表修訂;由1989年第33號第5條修訂)
22. 假冒公職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職人員
(1) 任何人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假冒公職人員,或假裝能促致公職人員作出或不作出與其職責有關的任何作為或事情,不論是否意圖取得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均可處罰款$1,000或監禁6個月。 (由1949年第11號第12條增補)
(2) 在第(1)款所訂的假冒公職人員罪的法律程序中,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推定被告人在有關時間並非公職人員。 (由1975年第42號第2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