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當日,廉上士在離開家以前曾說道當天是不能缺席的場合,此句話不知道是指晚餐還是晚餐後的酒局。
首先要搞清楚洪准尉為何會參加聚餐。從宏觀來看,雖然可稱洪准尉和廉上士是同一旅團,但廉上士的所屬部隊與運輸部並不能稱為同一個部隊。
明明不是同一個部隊,但洪准尉卻出席了聚餐,當時全元士也對此感到訝異。不過,因為砲兵許多時候向運輸部借車,所以也不能無緣無故懷疑他。而且,他有可能是與其他參與聚餐的幹部關係親近,所以出席這個場合的。(此部分需要與其他幹部證實)
最大的問題是聚餐後的酒局。洪准尉參與聚餐的原因,可以解釋為與其他人關係不錯。但實在沒有參與聚餐後又再繼續參與酒局的理由。
參與聚餐的人沒理由會把本來關係不好的洪准尉及廉上士單獨留下。而且偶然遇上其他部隊的幹部,甚至是與其他部隊關係都一般的國軍機務部幹部一起參與酒局。
在酒局後,上述提及過的名單,包括馬中士、李中士及洪准尉一同去了附近的桌球廳打桌球。而當時有人證,此人證為當時經營軍需產業的李社長。
李社長作證說道四人一起打桌球,這就是不在場證據。
但這樣的證供並沒有物證支持,在2001年時CCTV仍不是普及的東西。因為李社長的證供所提及的四人入面,有三個人都是疑犯,所以需要有其他實質證據作交叉核對。
再加上李社長從事的是軍需產業,本來就是個不太可能說軍人壞話的身份,尤其他更是會一起與他們去唱K、打桌球的關係。
因此,由李社長提供的不在場證據並不能被接納。
而當時軍方搜查隊沒有作任何交叉驗證就單方面採納了李社長的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