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on
2018-09-27 16:44:44
女童所描述的性交事情是否有發生
13. 不爭的事實被告人身高約1.7米,而女童1.48米,兩者高度相差大約20厘米,可算是有一段相當距離。
14. 第一次性交發生在商場一處的後樓梯,女童指當時雙方站立但沒有交代是否站在樓梯級遷就雙方高度的差別還是平面的地方,但從女童的描述似乎後者的機會非常之大,因為若果是前者,她的證供至少會有點描述兩人站於不同梯級的情況。
15. 若雙方站在平面的地台上,考慮到兩者頗大高度的差別,本席很難想像兩者可在站立的情況下進行性交。男比女高出20厘米,他們下體相對位置高低相差也應相若;不要忘記,女童還說當時被告人「趌」起雙腳,這豈不是大家性器官上下的差距更加大,這實在難上加難。
16. 至於第二次的性交,女童說被告人把她從下格床抱上上格床,動作是他一腳踏著下格床把她抱上去。被告人看來高但絶非個子大又健碩的人,雖然女童屬於纖瘦身形(45公斤),但要做出以上的動作,若不需要超凡技藝,也並非易事。
17. 從照片所見,上格床邊有一道防止人跌下的木板圍欄,側邊亦沒有樓梯似的裝設讓人爬上上格(女童作供指床設有樓梯但明顯這點與照片所見不相符)。再考慮到床這樣的設計(有圍欄、無樓梯),本席很難想像被告人可以輕易做出把女童從下格抱上上格的這個動作。
18. 最令人費解的就是從照片所見,下格床同樣可以容許性交活動,為何偏偏做一個艱難的動作選擇上格床進行呢?
19. 本席對這個動作的疑慮同樣適用於第三次的性交,因為女童對於兩者的描述基本上沒有差別。簡單而言,本席對於女童描述三次性交的情況的確有所懷疑,原因包括以上所談及動作本身的困難性與及身體部位不對稱的情況,另外還有其他原因。
20. 例如每次完事後,女童都不能交代被告人當時陰莖的狀態,更不用說有否射精的情況。若性交進行10多分鐘,本席預計在完事時被告人應會處理自己的陽具,這便有很大機會避免不了給對方看到以上的情況;再者,控辯雙方所同意的事實顯示女童所穿的短牛仔褲佔有被告人的精液。女童説不清楚被告人有否射精的說法確實會令人生疑。
21. 女童堅稱自己極不願意與被告人性交,性交給她並非愉快而是痛苦的感覺,而她所作出的反抗亦不見效,在這樣的情況下,奇怪地她又一而再、再而三地讓自己經歷不是一次而是三次同類的痛苦事情。
22. 綜合以上所說,簡單而言,本席並不能安心接納女童所指的三次與被告人性交的事件確有其事,而且是按她所說的情況發生。
23. 至於在女童所穿着的短牛仔褲的褲襠內側表面發現被告人的精液DNA,這當然吻合辯方向女童所指雙方只是有愛撫行為令被告人在女童體外射精的說法,但「有精液的證據」也不一定代表來自性交活動,由於法庭不肯定女童性交的說法,因此這些證據亦不能協助控方。
24. 辯方的指稱某程度上可構成一些其他的罪行,若有足夠證據支持的話,法庭可以修改控罪並把被告人定罪,但由於被告人選擇不出庭作證,本案基本上沒有其他證據支持辯方的說法,因此法庭不用考慮這方面的事宜。
結論
25.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的控罪,因此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