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張苦主 空中釘事件 林太2.0!!!

全部似有密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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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果飄零 2025-07-18 20:10:17

你真係唔撚識
佢一breach contract就已經可以申請specific performance去完成個合約
正常律師樓點會唔係咁advise
片入邊都話好多律師聯絡佢㕸
關上帝視角資不抵債咩事?
空降獵兵 2025-07-18 20:11:48
土地擁有人可能會主張,抵押權人不擁有土地的法定所有權,因此無權阻止土地出售。然而,這一論點在香港法律下難以成立,原因如下:

抵押權的法律效力:儘管抵押權人不擁有法定所有權,但抵押權作為一種法定押記,構成對土地的合法負擔(encumbrance)。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44條,抵押權人有權在借款人違約或未經同意轉讓土地時,行使收回權(right of possession)或賣權(power of sale)。因此,抵押權的存在限制了土地擁有人的自由轉讓權。
買家的業權保障:在香港,買家在購買物業時需獲得「良好業權」(good title),即無負擔的業權(free from encumbrances)。由於抵押權已在土地登記冊上註冊,買家無法獲得無負擔的業權,除非抵押權被解除。因此,土地擁有人無視抵押權出售土地的行為,在實際操作中幾乎不可能成功。
法院的立場:若土地擁有人試圖無視抵押權出售土地,抵押權人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injunction),阻止交易進行。此外,若土地擁有人違反抵押合約,抵押權人可啟動違約程序,例如要求立即清償貸款或行使賣權。


銀行出injunction都未到買家
全部似有密謀 2025-07-18 20:14:11
唔講咁多啦
最撚簡單
你搵到香港一單case可以咁樣申請injunction
又阻到銀主released唔到
咪比大家學習下
全部似有密謀 2025-07-18 20:16:00
上面條友都唔知識唔撚識
空降獵兵 2025-07-18 20:20:31
你們簡單summarize問題吧

主要問題應該出在賣方律師行、三按和賣方有勾結,
1. 利用文書註冊制度30日漏洞排前過買方
2. 賣方律師同時代表三按和賣方,很有可能有利益衝突
3.通常steakhold條款都是要賣方証明訂金夠還按揭才可以放款, 賣方律師提早放款,要麼是直接違反專業守則(賣方律師有責任),要麼是買賣協議寫得太差(買方律師有責任),要麼是買方太蠢被騙同意了(買方律師有責任)
4.賣家破產算得那麼準就一定有欺騙了
大哥理財沒有書 2025-07-18 20:21:50
邪惡熨斗 2025-07-18 20:24:26
佢插手嚴格黎講都係為自己姐 聽完依單野肯定小左人買樓 就算得 1 2個人驚都係小左
邪惡熨斗 2025-07-18 20:26:14
佢覺得自己跟足法例 大條道理洗咩驚你
花果飄零 2025-07-18 20:35:49
你連份contract係講緊咩都唔知

賣方係提供一個free from encumbrances嘅物業
而買家係買一個good title同free from encumbrances嘅物業
而買方係提供咗訂金

依家係賣方提供唔到一個free from encumbrances嘅物業
係咪毀約先?
既然毀約,買家可唔可以向法庭申請命令要賣方強制履行合約先?
花果飄零 2025-07-18 20:38:24
個物業係咪抵押咗俾其他銀行已經唔關事
因為個重點係賣方提供唔到一個free from encumbrances嘅物業去成交
所以一定係毀約而買家可以從法律途徑去追討
空降獵兵 2025-07-18 20:41:25
13.01 Fair dealing
A solicitor must not act, whether in his professional capacity or
otherwise, towards anyone in a way which is fraudulent, deceitful or
otherwise contrary to his position as a solicitor, nor must he use his
position as a solicitor to take unfair advantage either for himself or
another person.

問題是,賣方律師是否真的「不知情」? 翻查三按文件,發現三按債主委託了同一賣方律師「柯玉華律師事務所」負責處理。換言之,賣方律師早在林太簽正約前已得悉三按存在,但在林太簽署的正約中,卻只表述了有恒生銀行一按、及美力高二按,卻沒有披露鄧女士三按,為何要如此做? 這裡可以涉及幾個可能性。

賣方律師起碼要解釋。何以知情卻沒有在正約中披露? 何以一筆三按的270萬元的借貸額度,最終會變為60萬元。現時提供的三按餘款60萬元的文件,只是一張看似甚為粗疏的WORD檔,法庭是否接納為證據? 還有何以賣方律師能在林太繳付訂金後的短短兩日便馬上發放訂金,這一點也是林太覺得相當可疑的地方。

反而應該查下賣方律師同律師會friend成點,去到明顯違反守則都可以放生
b.gates 2025-07-18 20:42:01
勁喎,咁個律師食個客夾棍係完全無後果,咁大個漏洞都俾佢搵到,律師果然係一門專業,專業過賊
花果飄零 2025-07-18 20:43:10
擺明係misrepresentation
都未計fraud
世界存在奇蹟 2025-07-18 20:46:09
空降獵兵 2025-07-18 20:46:55
物業涉及的按揭及債務
優先次序 債權人 種類 備註
1 恒生銀行 一按 有抵押債權
2 美力高財務有限公司 二按 有抵押債權
3 鄧女士(空中釘) 三按 透過律師行簽署的隱藏債務,其後登記
4 聯合亞洲財務公司 四按 透過法庭押記令成為有抵押債權
5 PRIMECREDIT LIMITED 五按 透過法庭押記令成為有抵押債權
– 林太 買家訂金 無抵押債權
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銀主盤售出後的資金,會先扣除相關費用(如差餉、律師費、佣金),然後按優先順序償還給「有抵押債權人」。林太的70萬訂金屬於「無抵押債權」,排在最後,能取回部分資金的機會極其渺茫。

理論上係,specific performance前提係你比足錢買物業,D錢名義上是賣家的,實際上要還銀行,買家的責任只到買物業的錢。
而且問題不是賣家不賣,是他破產,銀行收做銀主盤,injunction做來多餘。

所以她比足錢買反而無事
地利根德閣窮人 2025-07-18 20:59:41
亞爾宙斯 2025-07-18 20:59:44
錢就唔會攞得返,業主破產,就算告得入都唔會找數
但係懲罰唔到班pk真係天無理
丟理拉 2025-07-18 21:00:21
push
菱川六花😕 2025-07-18 21:13:57
政府2月向立法會提交《2025年業權及土地的註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修改實行超過180年的契約註冊制度,當局建議「先易後難」,在新土地先行實施業權註冊制度(即「新土地先行」方案),而在稍後階段才處理現有土地的轉制事宜。

《草案》同時建議收緊查閱舊有紀錄的做法,日後舊有業權、已解除押記、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紀錄,公眾將不能再查詢,改為附屬法例中的「指明人士」才可查詢。發展局在回應律師會的意見書中列出,指明人士包括前業主,以及履行其專業職責時可能有確實需要查閱過去紀錄的人士,例如律師、會計師、測量師、清盤人和物業管理人。

原文網址: 收緊查冊|土地業權修訂「指明人士」才可查歷史紀錄 不包括傳媒 | 香港01 https://www.hk01.com/article/60254435

仲要修例,未來可能更多騙案
平凡四眼叔 2025-07-18 21:25:06
其實連知道律師名都好難防,因為林太個case中佢哋係賣家代表律師唔係林太請,加上佢哋可以開/去其他律師事務所,所以你做買家自己請律師去處理,自己律師淨係睇買樓,所需法律文件都未必知賣方對家係邊個
醒醒吧 2025-07-18 21:28:18
無犯法又點,依家臭朵都好大獲,仲邊有人搵佢地做代表律師啊【除左想玩空中釘既賣家】
咁樣臭朵法,一年搵少幾多錢啊??同殺雞取卵無乜分別
革命界KOL毛澤東 2025-07-18 21:37:53
條垃圾有咩好睇
無咩資訊性
出嚟9up
做咩要睇佢就真
邪惡熨斗 2025-07-18 21:40:26
佢搵小左只係你既假設姐
臨終的死神 2025-07-18 21:43:23
如果林太係講普通話既專才 件事會點發展落去
平凡四眼叔 2025-07-18 22:02:50
比較難,而且要花好長時間

因為律師會嘅角色係收到投訴做調查律師是否違反律師守則,而唔會做關於投訴人與被投訴方之間嘅仲裁,實際上投訴人嘅角色只係協助佢哋調查嘅一位證人,所以調查進度唔會回報返俾投訴人。如果調查後投訴成立,結論係去到需要譴責/除牌嘅程度先會公開發佈調查結果。

如果唔等律師會調查結果,直接請律師作民事追討,律師會而家進行緊嘅調查會直接停止,到民事訴訟程序完之後先再可能繼續返咗調查

林太個case係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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