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對地漏電電流及接地故障電流
(1)電路須設置有效設備,以防止接地故障電流及危險性對地漏電電流持續存在。
(2)凡電力器具中載流導體以外的金屬部分,如在導體的絕緣性欠妥善時或在該器具發生故障時可能充電而導致危險,則該金屬部分須以能導致安全釋電的方式接地,或須設置其他的有效設備以防止發生危險。
(3)凡電力器具的金屬部分已按照第(2)款的規定接地,有關的電路須以下列器件保護,以防止接地故障電流持續存在 ——
(a)符合第9條規定的過流保護器件;或
(b)電流式漏電斷路器或功效相等的器件,
用以及時將有故障的電路自動截斷,以免發生危險。
(4)凡電力器具的金屬部分已按照第(2)款的規定接地,而該金屬部分可同時接觸到非組成固定電力裝置的頗大面積的外露金屬部件,則該外露金屬部件須有效地連接該固定電力裝置的總接地終端。
(5)第(4)款祇適用於 ——
(a)在1985年1月1日或之後安裝完成的固定電力裝置;及
(b)在1985年1月1日或之後經過相當程度改裝的固定電力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