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最低風險辦法應該咁:
成交期 2個月以上
加條款 所有訂金成交當日證明可還清樓價按揭才一次過放訂
如在成交期期間有任何有關物業權益之債項新增於物業查冊上 , 賣方律師樓不得放訂及需退還訂金給買方律師樓
咁寫應該有最大保障 因為d二按三按需要一個月內登記入查冊, 買家只要個名登記先 就唔怕出現呢d 所以成交期一定要長d 土起碼2個月以上 而賣家律師樓如果唔係有鬼 都應該會同意呢d條款 加上而家市場係買家主導 唔同意落呢d 條款就唔好買
不過都係個句 呢單一定係詐騙 係刑事 如果政府唔立法簽左時臨約唔可以有隱藏抵押債務 業主有坐監後果 講經都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