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人士或若干類別人士及其僱主獲《強積金條例》豁免遵守強積金規定,包括:受法定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而享有退休金福利的公務員、司法人員和津貼學校或補助學校教師;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26章)規管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但有關計劃必須根據《強積金計劃(豁免)規例》(香港法例第485B章)獲豁免遵守強積金的規定;在港受僱或自僱的海外人士,他們在香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
或已參加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退休計劃;歐洲聯盟歐洲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的僱員;家務僱員;及自僱小販。
唔明,即係有401K就可以唔洗供MP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