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車禍死因| 警涉設人肉路障釀五車相撞 兩死者被裁死於意外
撰文:林樂兒
出版:2020-07-06 10:46
更新:2020-09-11 18:34
警方前年在粉嶺公路近九龍坑追截一輛疑超速駕駛的私家車時,涉將其他車輛當成人肉路障,導致5車相撞,其中目標私家車翻側,司機及車上一名乘客不治。死因研訊庭早前展開研訊,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今(6日)指警員做法與截停車輛沒有分別,司機受冰毒影響下駕駛,其他車輛因應警員示意慢駛而停下,肇事車輛其後猛烈撞上,再撞石壆翻車,裁定兩名死者是死於意外。她又指,若警方將風險評估歸為常理,並假設每位警員具備這些想法,或會引致過度「聽之任之」,不作準備。案中警員沒有如上級期望閱讀《警察通例》,法庭促警方採取措施確保隊員熟讀通例,並須在6個月內以書面回覆,交代採取了什麼措施執行建議。
死者鍾逸揚(終年37歲)及張梓豪(終年26歲)於2018年2月11在粉嶺公路近九龍坑發生交通意外,同告不治。鍾為司機,張是坐在他旁邊的乘客。警員郭偉恒指鍾只有過期的學牌,並無正式駕駛執照;法醫則在鍾的血液及尿液驗出冰毒。
死因裁判官指交通警的做法和截停車輛沒有分別
死因裁判官今裁決時分析,交通警伍日溪在粉嶺公路駛近馬會道支線時,舉手向後方車輛示意,最初右手上下揮動,其後打橫不動。法庭認為,伍即使不是要求其他司機停駛,也是要對方減速至近乎停下;錄影顯示伍身後的車輛與他保持距離,而非如伍供稱般貼近他。伍表示自己的用意是拖慢車輛,惟做法與截停車輛沒有分別。
《警察通例》第41章說明,只能在懷疑目標車輛繼續行駛的風險,遠超於攔車的風險,才可採用阻截或徵用其他私人車輛這種極端措施。至於警隊就截車的風險評估有無提供訓練,高級警司區永樑曾解釋「話係訓練又得,話係路面經驗又得,好多都係common sense」。
法庭建議警隊確保警員熟讀《警隊通例》
死因裁判官道,如警方將此歸納為常理,且假設每位警員具備這種想法,或會過度「聽之任之」,不準備。她指,無事發生時,常理是顯而易見,但在道路上則是另一回事,此案便是一例。伍知道肇事車輛在不遠之處高速行駛,惟他在對於風險一無所知之下,仍選擇拖慢行車,並認為有足夠時間拖慢及截停,再封住支路。
法庭建議警隊確保警員熟讀《警隊通例》,例如可在訓練日重溫內容;警方電台警長必在要時作出提醒;其他人在電台警長與行動警員對話期間,應避免交談;警員追截時,上級應給予指示。
警方律師指「情有可原」
驗屍報告指,鍾的腦部、胸腔出血,頸骨及肋骨也有骨折,當場被診斷死亡;張的盤骨粉碎,尾龍骨「甩骹」,頭皮出現大量深層瘀傷,送院後隨即宣告不治。
高級警司區永樑指,根據《警隊通例》,除非需避免災難性後果等特殊情況,否則警員不應攔截車輛以阻截目標車輛。區稱,揮動右手上下擺動意指慢駛,舉高不動則代表停車,惟同時也需視乎情况。他透露,警隊事後成立檢討委員會,認為指引「基本上行之有效」,但未有最終結論。
代表警務處的大律師則稱,不管截停或慢駛均會發生意外,儘管案中警員做法不明智,但他對於目標車輛的車速及以及司機曾服毒品也一無所知,是以在有限資訊下作出該判斷,冀法庭諒解。裁判官質疑做法鹵莽時,警務處代表回應警員未有想到所有可能性,屬「情有可原」。
案件編號:CCDI-196、19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