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匪共政府1990年在香港秘密成立機構,開始審查香港法律,並在1993年7月正式設立預委會法律小組,最終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應法律小組的建議,議決1995年版本的條例違反《基本法》而不能過渡[9]。因此,香港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將一些被廢除的條文重新制訂,包括將遊行集會通知制度更改為「不反對通知書」制度,並於6月14日三讀通過[8][10]。法律學者陳文敏批評還原法例具殖民地色彩,將一個應該有高度自治的社會推回一個高壓管治的社會,這樣只會打擊港人對前途的信心,對維持社會安定毫無禆益。[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