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係光時發起人。 我絕對有權要出黎講兩句。
上年12月 因為屋企人有事,我迫住退出光時。 見到發展成咁。真係火都黎。
走前,我講過,要大富大貴,唔好黎光時做。 光時資源係留比手足。你現在收10萬一個月? 我走前,張我做緊既cash control指明交比W。 因為我知道W同我睇法一樣,會張最大資源分比手足。 點知你地迫走埋佢。 自己控制埋。我今日先知。
光時唔係屬於任何人,係屬於香港人。 作為發起人, P請你交返晒所有野出黎,唔準再接觸公司既cash control,比手足做,馬上離開光時。 你同現在既光時己經完全離開我開設光時原意。
You are fir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