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有區議員因為派左「一個口罩」俾在囚手足,可能要坐3年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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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23:56:00
第18條第1段尾4果行第2-10隻字
2020-06-24 23:57:01
2020-06-24 23:57:46
睇得多監獄風雲
可能以前真係可以咁探,不過而家一定冇呢種

2020-06-25 00:00:08
其實普通探訪用嗰啲電話, 係咪有錄音或者監聽?
2020-06-25 00:00:12
除非係搞活動,咁就有可能零距離咁探
2020-06-25 00:00:44
就快喺公廁攞廁紙都話你偷嘢
所謂香港人呼吸都係港獨
2020-06-25 00:00:54
係咪比人賣呀攞個口罩出去都會有人check到
2020-06-25 00:02:11
提一提你, 你同緊隻引戰狗玩緊
2020-06-25 00:03:09
有無睇清楚貼喺探訪室牆身張通告呀
2020-06-25 00:04:10
唔係喺入面帶嘢出嚟?
2020-06-25 00:05:01
不過條法例怪怪地
內文寫左一堆物品名跟住又加其他任何物品
咁其實剩係寫任何物品都夠啦!

可能爭議點會係“將上述物品携離監獄”
因為口罩唔係上“述”物品。

當然有人會講任何其他物品包括晒,但冇“述”,如果任何其他物品包括晒,咁點解法例唔簡單寫禁止將任何物品帶入或帶出?
2020-06-25 00:05:59
2020-06-25 00:10:52
其實好多法例都係鍾意咁寫,係專登留空間俾執法人員去演繹,到個問題真係解決/解釋唔到就攞出黎用去合理化件事,盡量將政府個責任推走。
2020-06-25 00:12:16
角度嚟
調轉講
口罩的確並冇喺法例中有“述”。
其實係可以打。
2020-06-25 00:12:41
樓主開post之前都唔睇人地講乜
2020-06-25 00:13:02
咁真係無計,今次個區議員真係經驗唔夠,煽到應一應。
2020-06-25 00:15:28
應該冇喇,一野話其他物品包埋口罩已經冇得講。
2020-06-25 00:15:29
懲教署收到相關情報,之後透過翻看閉路電視揭發案件。
2020-06-25 00:16:46
好似睇過有個節目, 好似係鐵窗邊緣嗰啲
有位囚犯, 刑期好長, 佢好努力讀書
唔係為咗將來出嚟搵工, 因為佢刑期長真係好長
咁努力讀書, 係因為知道只有拎到好成績, 畢業時才會有機會出席頒獎禮
呢個係唯一可以與親人握手, 擁抱, 影相嘅機會, 係佢生存落去嘅唯一寄託
最後佢真係做得到, 嗰一刻真係好感動
2020-06-25 00:16:54
.. 你閱讀障礙? 而家係手足俾野議員
2020-06-25 00:17:03
咁都比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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