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454章硬幣條例第2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 其設計、 面額、 成分、 準重量及可容許的 公差, 須於命令內指明,而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 法律禁止的 形式處理, 即屬作為支付下列款額用途的 法定貨幣─
(a) 以面額不少於$1的 硬幣而言, 所支付的 款額不超逾$100;
(b) 以面額少於$1的 硬幣而言, 所支付的 款額不超逾$2。
條文意思係講緊同一個交易入邊1蚊或以上既硬幣交易上限係100蚊,毫子上限係2蚊
即係話,係商戶接受收毫子既前提下
客戶唔能夠要求商戶接受多於2蚊既毫子交易
亦唔能夠要求商戶接受多過100蚊既銀仔
但係,條文並無強制要求任何商戶接受硬幣交易
雙方有權自行決定交易條文、貨幣同考量(consideration)
所以,只要商戶一早提出唔收毫子(甚至唔收cash)
你係完全吹佢唔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