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就係覺得DOJ同政治係撈埋一齊,唔覺有幾獨立
而戴啟思都係叫律政司跟《檢控守則》唔好告
http://www.rfi.fr/tw/%E4%B8%AD%E5%9C%8B/20200114-%E5%A4%A7%E5%BE%8B%E5%B8%AB%E5%85%AC%E6%9C%83%E4%B8%BB%E5%B8%AD%E4%B8%8D%E9%9C%80%E5%9B%A0%E7%82%BA%E8%AD%A6%E5%AF%9F%E6%9C%89%E8%AD%89%E6%93%9A%E5%B0%B1%E8%A6%81%E6%AA%A2%E6%8E%A7%E8%A2%AB%E6%8D%95%E8%80%85
然而,律政司的《檢控守則》提醒我們,作出檢控的決定並不單單取決於警方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交給法庭及令被告入罪。在作出決定時,由於公眾利益至為重要,即使證據充分,個別人士或者某些種類的案件亦不一定需要交由法庭定奪。
若證據足以令人入罪,但律政司最後決定不作出檢控的話,這對某些人來說看上來或許有點古怪,甚至不符合他們心中對法治的定義 — 即所有看來有犯法者必須被檢控。恕我直言,這個理解並不正確。
檢控人員不拘泥於控罪書而同時考慮其他因素(包括被告的個人情況及其他事 情)正正是法治的一部份。在 2006 年,上訴法庭曾經將此形容為檢控自主 (prosecutorial independence),而在做出檢控決定前對案件作通盤的考慮是 「法治的關鍵」(a linchpin of the rule of law)(見 In Re CIA Bankrupt) [2006] 4 HKC 582)。
2.我意思就係 改革左 可以避免公眾有呢個觀感 或者佢濫用
我唔係法律界人士啦,但我好似冇見今次有邊單上高院?
但當年魚革 就告約50個 有10位都上 ,好難唔懷疑 特登揀冇jury 既court 黎告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99%82%E4%BB%A3%E9%9D%A9%E5%91%BD%E5%8D%8A%E5%B9%B4%E7%B5%90-%E8%BF%91-6000-%E4%BA%BA%E8%A2%AB%E6%8D%95-%E7%B4%84-500-%E4%BA%BA%E6%8E%A7%E6%9A%B4%E5%8B%95-%E6%BC%AB%E9%95%B7%E5%8F%B8%E6%B3%95%E7%A8%8B%E5%BA%8F%E5%8F%AF%E7%BA%8F%E7%B9%9E%E6%95%B8%E5%B9%B4/
自運動爆發至今,被控暴動的約 500 人,未有任何一宗暴動案,是轉介高等法院審理,一般而言,案件在那一級法庭審理,是由控方決定,高等法院曾經在蔣麗莉司法覆核案中表明,在香港,只有律政司司長有特權,決定案件是在原訟法庭由法庭連同陪審團審訊,抑或在區域法院只由法官審訊。
但對比 2016 年旺角騷亂案,就有 8 名被控暴動罪的被告,是在高等法院受審,當中 3 人脫罪;20 人就在區院受審,僅得 2 人脫罪。在區院判刑最重的,是被控暴動及縱火的楊家倫,判囚 4 年 9 個月;但在高院,盧建民及梁天琦分別因暴動罪成,被判囚 7 年及 6 年,是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