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得罷交我已經叫大家罷
但事實係政府可以係你份糧扣
所以先提供呢個方法比大家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taxfiling/consequences/recovertax.htm
稅務局採取的追稅措施對逾期未繳交的稅款徵收附加費
若第一期稅款未如期清繳,稅務局會加徵全部欠稅(包括第二期稅款)的 5 ﹪附加費,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
稅務局就在繳稅日期起計 6 個月後仍未清繳的稅(包括 5 ﹪附加費)再加徵 10 ﹪的附加費。
向第三者包括納稅人的僱主、銀行、租客、債務人、顧客等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追收稅款
如納稅人仍未全部清繳稅款及附加費,稅務局通常會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
任何人接獲追收稅款通知書,必須於法定時限內,將因該拖欠稅款的納稅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關拖欠稅額的金錢(如有的話)交予稅務局。如該人士未能照辦,則須負上被規定繳付的全部稅款的個人法律責任。
若該第三者屬僱主身分的話,僱主在扣除僱員工資時,須遵守《僱傭條例》(第57章)第32(3) 條規定,即僱主在該個工資期中總共可扣除的工資總額(包括其他各項扣除),除於某些指定情況外,不得超過僱員在該期間所得工資的一半。有關《僱傭條例》的詳情,請瀏覽勞工處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