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2019-07-10 18:13:15
講真最主要係兩樣野
1. 用「真誠」呢個主觀字眼任佢判決
本身參選人都要簽聲明架喇
但問題係聲明具法律效力
本身平時d聲明都係架啦 簽嘅就簽
唔會要求真誠地簽
真心又唔得 誠心又唔得 全心全意又唔得
法律野唔應該加呢d主觀字眼
2. 選舉主任作最後定奪冇得上訴
呢個又係香港d權力過大嘅問題
本身個聲明有法律效力
你告佢違反聲明都要交由法庭審
所以更加唔應該比選舉主任話DQ就DQ
例如d過激言論或者強烈爭取民主,都並非代表參選人效忠咗其他國家/政府,參選人仍然係為左香港好,冇得亂咁話人違反聲明
利申:send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