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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逃犯條例是林鄭為領功而硬上馬,但我個人不是這樣認為,原因是中聯辦表態支持的很強硬。
我所看到的是,整個逃犯條例,以至林鄭上台至今的所做的,都完全是為了一個政治任務所執行:9+2大灣區。台灣殺人案,那只是完全借道而行的理由。
先由當前逃犯條例去看,其實實質一點是香港跟中共國內之間的「司法互助,警權合作」;香港人去看,所謂大灣區只是一個名號,一個經濟合作協議,但如果大家換去鄰近的澳門,找找相關的文件,就會發現完全不是這回事。
大灣區,是一個需要實實在在連在一起的區域。所以,行政,司法,甚至立法,都要有條文上的合作跟互動,才令中共控制及利用整個大灣區時有足夠的條文支持。
https://www.safp.gov.mo/safptc/download/WCM_068189&ved=2ahUKEwj0rPOo7eviAhWZ62EKHVKED0EQFjAAegQIARAB&usg=AOvVaw0g8Hfm9kHEB4jLc2uoJYiZ
這2018的PDF又是一篇長文,說明大灣區建設需要法制基礎,當中就有談及「區際司法協助協議」的建立,其實這就才是引渡條例的真正本意。PDF整體簡而言之,為了令大灣區合法合憲,同時可以面對國際法的挑戰,香港的司法完全獨立於中共國内是不可行的。
http://www.pj.gov.mo/Web//u/cms/www/201903/041620179xxn.pdf&ved=2ahUKEwj-88Lv8OviAhXIFYgKHY3xBYsQFjABegQIAhAB&usg=AOvVaw3upcSVPedrsca0hy4rRvjm
這個PDF談到就是大灣區中的警務合作,有興趣可以一看。這兩個在Gov.mo的PDF只是大灣區這大計劃文件的冰山一角,在GOOGLE打「澳門 司法互助 灣區」等關鍵字,大家能看更多。
這種在澳門明目張膽的文件都在說明以下情況:
1)大灣區不單純是經濟協議,而是真的管治區域。
2)大灣區内司法行政法律上存在可通行性。
3)大灣區內警務互通,希望建立灣區警察跨區執法。
而且這些文件通通都把香港考慮在內。
當澳門政府如此火熱地進行大灣區化時,林鄭作為大灣區内首長一員不單知道這些計劃,而且她還著力想辦法去推行,而且每每用民生去包裝自己去政治任務。像一地兩檢說成是為了方便,事實上是為了把整個大灣區「南環狀線鐵路」的香港段管治權交到中共手中(請參考其他巴打有關貼文),把陸路打通,到明日大嶼其實是南海北部軍港及司令級官員指揮及後勤中心(請參考南丫島南發展方案等),把海路打通。
到了逃犯條例,事實就是把香港的司法跟大灣區打通,再來是什麼?大灣區統合政府?大灣區超級議會?我不知道。
所以個人認為,林鄭是不可能撤回修例的,除非中共放棄大灣區計劃,但這跟中共中央的南海戰略是有所衝突的,南海資源開發,你單純把資源挖出來是沒有用的,你要存放,要加工,要生產,要銷售,要後勤,都是要很多商業機構去消化再變成支持他們政權的營養。
中央的確是沒有叫林鄭搞逃犯條例,但下了很重的指令在大灣區上,所以林鄭必然無所不用其極。以上是我個人覺得的一個真相,相信了可能會令人覺得絕望,但大家不要放棄,正因為如果事實如此,我們的抗爭就會正好站在中共的一條命脈之上,拿握得好反而會更易得到反共國家的支援。
兄弟爬山,各自努力。黑警冷血,林鄭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