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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僱員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
如有以下情況,僱員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
(a)僱員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而在其僱傭合約並無明示或根據必然含意預料會有此種情形;
(aa)僱員 ——
(i)根據合約受僱的年數不少於5年;及 (由1990年第41號第4條修訂;由1992年第62號第3條修訂)
(ii)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按照處長根據第49條指明的格式發出證明書,證明其因證明書內述明的一項或多項理由,永久不適宜擔任證明書內指明的某種工作;及 (由1990年第68號第24條修訂;由1993年第61號第3條修訂;由2006年第16號第3條修訂)
(iii)根據合約是從事該種工作的; (由1988年第52號第4條增補)
(b)僱員受僱主苛待;或
(c)僱員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